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預案銜接
1.5工作原則
1.6突發環境事件的定義及分級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2.2成員單位及職責
3預防和預警
3.1預防
3.2預警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4.2響應措施
4.3響應終止
5后期工作
5.1后期防控
5.2調查評估
5.3善后工作
5.4總結歸檔
6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保障
6.2物資裝備保障
6.3應急技術保障
6.4應急通信保障
6.5應急資金保障
7應急預案管理
7.1宣傳教育
7.2技能培訓
7.3預案演練
7.4預案管理
7.5預案更新
7.6預案實施
8附則
8.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8.2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確保我區發生環境突發事件時,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渝北區生態環境局)各科室能迅速、有序、有效地參與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減輕環境污染,建立健全我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我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防范和有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保護環境,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內設科室、直屬單位對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以及周邊地區發生環境污染事件并可能波及本區域時的應急處置行為。核與輻射、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按照各自預案執行。
1.4預案銜接
本預案與《重慶市渝北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
1.5工作原則
人民至上、防應結合,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管理,政府領導、部門聯動、企業主體、社會救援、專家支持,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
1.6突發環境事件的定義及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件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具體分級標準見附則8.1。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由區生態環境局統籌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局指揮中心”) ,實行指揮長負責制。由區生態環境局局長任局指揮中心指揮長,分管局領導任局指揮中心副指揮長;局指揮中心根據需要組織指揮調度組、現場處置組、應急監測組、 事故調查組、綜合協調組、后勤保障組、新聞宣傳組、善后處置組和應急專家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局指揮中心職責,各工作組牽頭單位、成員單位職責見附則8.2。
局指揮中心下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設在區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2成員單位及職責
局指揮中心成員單位主要包括:局辦公室、生態綜合科、行政審批科、大氣環境科、土壤生態環境科、水生態環境科、區環保宣教信息中心、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區生態環境監測站。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局內各科室必須服從應急指揮中心發出的指令, 根據職責分工配合應急指揮中心和有關科室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1)局辦公室職責
協助將環境污染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上報區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并向區有關部門通報;協助應急指揮中心做好局內部各科室間的組織、協調工作,并做好與區政府相關部門間的協調溝通工作;負責落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項資金,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完成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2)生態綜合科職責
負責將環境風險防范工作納入市級部門和區縣黨政一把手考核;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完成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3)行政審批科職責
負責將環境風險防范融入到項目審批過程,加強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風險評價管理。督促產業園區在規劃環評中進行環境風險評價,強化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內容,提出園區環境風險防范對策建議和跟蹤監測計劃;對涉及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的內容、措施和結論進行審核把關,制定并監督執行在環評中開展環境風險評價的有關工作制度;完成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4)大氣環境科職責
負責大氣污染防治風險監督管理,督促區內對大氣污染防治風險治理項目開展日常監管,對重點工業企業大氣環境風險治理項目提出意見建議,組織實施大氣重污染風險企業限期治理和停產治理,對風險隱患整治無望的企業提出實施關、停、并、轉、遷的意見建議。統籌協調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和風險防范工作,牽頭組織空氣重污染天氣預警及應對工作。
(5)土壤生態環境科職責
負責土壤污染防治風險監督管理,督促區內對土壤污染防治風險治理項目開展日常監管,組織實施污染土壤轉移許可、污染土壤轉移聯單制度。牽頭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修復以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和修復效果評估。完成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6)水生態環境科職責
做好水污染治理風險防范工程設施監管。監督企業(包括礦井企業)和流域、區域水環境風險治理項目管理并組織驗收,組織實施水環境風險企業限期治理和停產治理,對風險隱患整治無望的企業提出實施關、停、并、轉、遷的意見建議。統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水污染防治和風險防范工作,對飲用水源地污染治理和風險防范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7)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職責
接報警后“第一時間”報告,并“第一時間”抵達現場開展現場調查、取證工作,對事故做出初步判斷,采取迅速、果斷的行動和必要的措施控制污染的擴大和蔓延。同時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盡可能地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檢查我局各類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情況和應急設備、應急物資的完善情況;負責依法定程序對相關肇事者企業(個人)進行立案調查;適時發布事故應急處置快報,上報應急指揮中心;完成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8)區生態環境監測站職責
負責制定環境應急監測預案并建立應急監測專家庫;在突發事件應急響應過程中接受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并在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監測工作;負責突發事件現場監測布點方案制定,組織現場采樣、并及時科學地得出所采樣品的監測數據,確定污染物種類、數量、范圍、程度,適時發布應急監測快報;完成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9)區環保宣教信息中心職責
負責事故應急處理情況的新聞發布和對公眾的宣傳教育工作,經應急指揮中心授權通過媒體和輿論工具及時發布事故處置情況,安定民心,維護穩定;完成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3預防和預警
3.1預防
3.1.1風險防范
區生態環境局機關各科室和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區生態環境監測站按日常環境監管職責,加強對企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檢查指導,督促有關企事業單位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及時排查風險隱患,督促全面整改到位,并及時在重慶市環境風險應急指揮系統(大數據應用)-風險管理平臺上進行風險信息登記,實現風險信息動態化管理,常態強化環境風險防范。
3.1.2監測
局內負有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排放監測和媒體輿情監測職責的成員單位,要通過各類監測技術手段,加強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時通報局辦公室、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
3.2預警?
3.2.1信息收集
要加強應急值班值守的力量配置,強化崗位責任制,嚴格執行領導在崗帶班和值班人員24小時在崗值班制度。局系統相關科室(單位)接到群眾舉報、上級交辦、下級報告、相關部門通報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詳細詢問和準確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種類、數量、程度、接警人、現場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時通報當日的應急值班人員。當日應急值班人員接到相關信息通報后,立即向當日應急值班領導報告。
3.2.2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加以標識,分別對應預計可能發生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藍色預警:存在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突發環境事件致使生態破壞、少量人員中毒傷亡的。
黃色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對長江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致使較大生態破壞、較多人員中毒傷亡的。
橙色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進一步擴大范圍,致使生態破壞嚴重、眾多人員中毒傷亡的。
紅色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進一步擴大范圍,致使重大生態破壞、重大人員中毒傷亡的。
預警級別標準生態環境部和市生態環境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2.3預警甄別
應急值班人員立即對獲取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甄別與確認。對不能準確判斷突發環境事件的,必須立即指令事發地鄉鎮街道、園區現場核實,做好應急準備,同時要求應急人員到達現場后20分鐘內如實報告現場情況,并及時通知應急監測人員到達現場實施監測;對事發地鄉鎮街道、園區的報告,情況緊急的,應急值班人員應向區級有關部門或事發地政府核實情況。
對未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值班人員可直接解除警報,按照一般投訴處理。對初判為一般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值班人員應立即向當日值班局領導和分管局領導報告,并提出啟動相應級別預警的建議;情況特別緊急的,必須同時報告區生態環境局局長。
值班人員在接到環境污染事件報告時,應盡可能詳細地了解以下內容: 單位名稱、地址、事件發生時間、事件類別、現場人員傷亡情況、可能波及影響范圍及狀況、事件是否可控等。
3.2.4預警發布
藍色預警信息由區生態環境局發布,黃色預警信息由區生態環境局向區政府提出建議,經批準后發布。授權區生態環境局發布的,經指揮長簽署后由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按規定發布。
預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當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內容,可以通過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平臺或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當面告知、“兩微一端”等渠道向社會公眾發布。
3.2.5預警行動
進入預警狀態后,局指揮中心應啟動以下預警行動:
(1)視情況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按照環境安全屬地管理的原則,調度事發地政府趕赴現場開展先期處置,督促屬地政府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污染事件的發生,并報告污染情況。
(3)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指令指揮調度組通知有關應急專家和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現場處置組、應急監測組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應急監測、調查處置,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4)指揮調度組將應急接警、甄別、預案啟動情況在“重慶市環境風險應急指揮系統”中登記,并會同綜合協調組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落實應急保障工作。
(5)指揮調度組會同現場處置組、應急監測組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預估事件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視情況啟動應急響應程序。
(6)如情況緊急,指揮調度組會同現場處置組向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預警信息建議和防止事態擴大、控制污染蔓延、輿論引導的建議。
(7)可能涉及跨區級行政區污染的,指揮調度組會同綜合協調組及時向相關區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情況。根據需要與相關區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聯合會商,分析研判生態環境風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做好信息通報、聯合監測、攔污控污、污染處置等協作工作。
3.2.6預警調整
發布預警信息后,指揮調度組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或者報請區政府調整預警級別,及時重新發布預警信息。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應按有關規定宣布或者報請區政府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關措施。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根據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區縣生態環境局開展應對工作。初判一般、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Ⅳ級、Ⅲ級應急響應,由區生態環境局負責應對工作,請求市生態環境局予以工作指導和技術支持。
Ⅰ級、Ⅱ級響應:初判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長指令指揮調度組會同綜合協調組及時報告區委、區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提請市政府按照《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啟動Ⅰ級、Ⅱ級響應應急響應并牽頭組織應對工作;局指揮中心加入市級應急指揮部,并受市級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依照相關職責協助開展應對工作。
Ⅲ級、Ⅳ級響應:初判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指揮長指令指揮調度組會同綜合協調組及時報告區委、區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區生態環境局報告區政府啟動Ⅲ級、Ⅳ級應急響應,按照區政府和區生態環境局應急預案開展應對工作;對于跨區縣行政區域或需要市生態環境局支援或市委、市政府、生態環境部領導批示要求作出反應的較大或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長還應指令指揮調度組在市級工作組的領導下開展應對工作。
指揮調度組應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和發展態勢適時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2響應措施
響應啟動后,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應立即發出指令,調集各工作組出警并做好指揮協調、污染處置、應急監測、現場調查、信息報告、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后勤保障等工作。
Ⅰ級、Ⅱ級響應時,在市生態環境局指導下開展工作;III級、級響應時,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應在10分鐘內發出出警指令,由指揮調度組將各工作組人員名單、聯系方式分發到各組牽頭單位負責人。各工作組自接到出警指令20分鐘內,必須完成應急物資設備、執法取證設備、通信保障設備等準備工作并出警;應急監測組必須在30分鐘內,完成應急監測及應急防護設備等準備工作并出警。綜合協調組根據其他工作組的需求協助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和現場保障工作。
4.2.1指揮協調
指揮調度組分為前方指揮小組和后方調度小組,兩個小組按照指揮長或副指揮長的指令協同開展指揮調度工作。
前方指揮小組:
(1)到達現場后,立即與事發地鄉鎮街道政府或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取得聯系,參與部際聯席會議和指揮協調工作,向政府現場應急指揮部提出污染防控的建議。
(2)收集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制訂現場指揮調度方案,通過現場工作會議等方式調度相關處置工作。
(3)向局指揮中心其他工作組及政府相關部門傳達領導指示、政府現場處置指揮部指令,通報污染處置情況。
(4)檢查、巡視、督促局指揮中心其他工作組工作情況,收集污染處置和指揮調度情況,與后方調度小組協同指揮調度工作。
(5)填寫《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調度記錄單》,于每日15:00前報綜合協調組。
后方調度小組:
(1)根據前方指揮小組相關要求調度綜合協調組做好物資、隊伍、設備、車輛、經費等保障工作。
(2)督促綜合協調組按規定做好應急處置快報報送和相關信息發布工作。
(3)及時向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匯報現場處置情況,向前方指揮小組傳達領導指示,向可能受到影響的相鄰區縣生態環境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4)協調相關部門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5)將應急指揮調度情況在“重慶市環境風險應急指揮系統”的“應急處置態勢”中登記;填寫《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調度記錄單》,于每日15:00前書面報綜合協調組。
4.2.2污染處置
現場處置組根據現場情況,結合指揮調度組的相關要求組織開展如下污染控制、消除工作。
(1)督促涉事企業或生產經營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斷和控制廠(場)內有毒有害物料的泄漏,防止泄漏的物料進入外環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廢水、廢液及危險廢物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
(2)開展現場踏勘,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組織專家會商,制訂污染處置方案。
(3)指導、督促有關部門、救援隊伍、企業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等污染處置方法,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可以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限制生產、停產等臨時性應急措施。
(4)巡查、收集現場處置情況,評估污染處置效果,并根據污染態勢及時調整處置方案;每2小時向指揮調度組、綜合協調組和應急監測組報告相關情況;由指揮調度組統一調度后,將應急處置情況在“重慶市環境風險應急指揮系統”的“應急處置態勢”中登記。
(5)編寫污染處置快報和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書面報指揮調度組、綜合協調組和應急監測組。
4.2.3應急監測
應急監測組根據現場情況,結合指揮調度組的相關要求組織開展如下應急監測工作。
(1)應急監測組牽頭,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結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要求,參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編制環境應急監測方案,明確大氣、水體、土壤監測項目、點位、頻次、方法等,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確定污染范圍和程度,掌握污染態勢,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2)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擴散途徑和范圍,實時調整監測方案,快速獲取污染物濃度及其變化趨勢信息。
(3)及時收集環境監測數據和水文、氣象等其他相關數據,對照環境標準進行污染動態預測預警,提出應急處置建議。每2小時向指揮調度組、綜合協調組、現場處置組和事故調查組報告相關情況。
(4)根據需要尋求市環境監測中心、社會監測力量增援,必要時可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源參與應急監測耗材儲備、設備維護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
(5)涉嫌刑事違法行為的突發環境事件,應留存相關監測樣品以備后續調查。
(6)將應急監測情況在“重慶市環境風險應急指揮系統”的“大氣監測布點” “水監測布點”中登記;編寫應急監測快報和工作日志,于每日15:00前書面上報指揮調度組、綜合協調組、現場處置組和事故調查組。
4.2.4現場核查
現場處置組根據現場情況,結合指揮調度組的相關要求組織開展如下核查工作。
(1)查明涉事單位及周邊環境敏感目標情況;如遇涉事企業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對污染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
(2)查明污染物種類、數量和可能進入外環境的通道。
(3)查明污染發生原因,做好調查筆錄,涉嫌刑事違法行為的,根據相關規定通報并會同公安部門及時鎖定相關證據。
(4)每2小時向指揮調度組、綜合協調組、現場處置組和應急監測組報告相關情況,將現場調查情況放在“重慶市環境風險應急指揮系統”的“應急處置”中共享。編寫現場調查快報和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書面報指揮調度組、綜合協調組。
4.2.5信息報告
綜合協調組按照以下信息報送要求,收集、整理、匯總企業、局指揮中心各工作組、區政府相關部門應急工作開展情況,編制各類綜合環境應急處置快報,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區委、區政府報送信息。
(1)報送級別和途徑
當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向區委、區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報送信息;如有特殊要求,按要求報告。
(2)報送時間
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三類,時間要求分別為:
初報:初判為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可能(已經)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30分鐘內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區委、區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對初判為一般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在2小時內向區委、區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續報:原則上每天不少于1次,并于當日16:00前分級別報送區委、區政府、市生態環境局。
終報: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分別報送區委、區政府、市生態環境局。
報出的所有文件上傳至“重慶市環境風險應急指揮系統”的“應急處置”。
(3)報告內容
信息報告主要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質和數量、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內容。
對初報時要素不齊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況、處置工作有新進展的,要及時續報,并在初報基礎上,報告有關監測數據、發生原因、過程、進展情況、趨勢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況,并附應急監測快報、監測點位分布圖、污染分布及變化趨勢圖等資料。
終報內容主要包括措施、過程、結果,潛在或間接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等。
除對外報告、通報外,綜合協調組還應編寫工作日志,并將各類信息報告和通報抄送指揮長、副指揮長和指揮調度組。
4.2.6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新聞宣傳組組織開展如下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工作。各工作組應急人員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發表意見、接受采訪、發布信息、提供資料。
(1)提出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發布的建議,經指揮長審批后按照工作程序報區委宣傳部,通過政府或政府授權發布新聞通稿、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多種形式,借助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平臺,向社會發布事件有關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損害程度、泄漏物種類、監測數據、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2)做好突發環境事件輿情監測、收集、研判、報告和引導工作,針對涉及突發環境事件的各種疑問、謠言、傳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3)每日15:00前將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情況通報指揮調度組。
4.2.7后勤保障
綜合協調組組織開展如下后勤保障工作。
(1)與各工作組密切銜接,及時調配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儀器設備、應急車輛參與應急工作,協調指揮大廳、指揮車、單兵應急平臺、通訊、網絡和電力保障。
(2)協調應急工作經費。
(3)為應急工作人員提供生活服務保障。
(4)編寫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將工作情況通報其他各工作組。
(5)為環境應急處置工作對口的重要部門和領導提供接待服務。
4.3響應終止?
4.3.1響應終止條件?
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條件已經排除,事態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質降至規定限值以內,造成的環境危害基本消除,應當終止響應。
4.3.2響應終止程序?
經指揮調度組會同現場處置組評估,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達到響應終止條件時,市級指揮調度組提出響應終止的建議,經市級指揮長審批同意后報請市政府批準;當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達到響應終止條件時,區級指揮調度組向區政府提出響應終止的建議。響應終止建議獲批后,指揮調度組向其他工作組發布響應終止指令。
5后期工作?
5.1后期防控
響應終止后,應急監測組根據需要實施環境監測,現場處置組根據需要指導事發地鄉鎮街道、園區開展后期防控工作,督促肇事單位對受污染、破壞的生態環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復,對清除污染效果進行評估,防止次生突發環境事件。
5.2調查評估
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事故調查組在響應終止后30日內會同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和專家對事件原因、污染情況進行調查取證,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并將評估報告和調查報告報區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
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事故調查組在響應終止后30日內會同市級事故調查組及相關部門、專家對事件原因、污染情況進行調查取證,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并將調查報告報區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情況特別復雜的,經市生態環境局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事故調查組協助生態環境部調查組和市生態環境局調查組對事件原因、污染情況進行調查取證,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并將調查評估結果向區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5.3善后工作
事故調查組協助事發地鄉鎮街道、相關部門督促涉事單位對受污染、破壞的生態環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復,對清除污染效果進行評估。
5.4總結歸檔
調查評估結束后,各工作組牽頭單位完成相關文字、影視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評估預案響應、處置效果、事件影響等情況,形成應急工作總結,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工作建議,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歸檔。區生態環境局在匯總相關情況的基礎上,總結事件經驗教訓,對事件過程、處置情況、經驗教訓等進行綜合分析,形成總結報告,并根據要求分別報區委區政府、市生態環境局。
歸檔后,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按要求,及時在“重慶市環境風險應急指揮系統”中補齊本事件所有登記,辦結事件。
6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保障
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作為事件處置的指揮隊伍;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隊伍,保障事件處置的技術支持;建立區生態環境監測站應急監測隊伍,承擔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和次生環境事件的現場監測,并提供環境質量和污染變化的預測預警等技術保障工作。
6.2物資裝備保障
區生態環境局加強環境應急防護設備、物資器材、通訊裝備、應急監測儀器等專業應急物資儲備,建立區級應急物資和裝備保障體系,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儲備,保障應急裝備、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存儲、調撥、供給;加強對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儲備的動態管理,將環境應急物資儲備統籌納入應急物資庫建設。
6.3應急技術保障
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依托“重慶市環境風險應急指揮系統”,不斷完善危險化學品、重點風險源、環境敏感點和應急物資儲備信息,以及各類污染物處置方法、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方案等信息;借助“重慶市環境風險應急指揮系統”,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和輔助決策的數字化、智能化和可視化。
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加強轄區內風險物質監測方法、監測技術和監測設備的儲備工作,提升全區應急監測技術水平。
6.4應急通信保障
區生態環境局配備必要的通訊器材,并定期檢查維護,保障通訊器材隨時處于正常狀態。局指揮中心指揮長、副指揮長、值班人員、成員單位負責人電話要24小時保持暢通,確保應急時能夠統一調動有關人員、物資迅速到位。
6.5應急資金保障
將環境應急經費納入區生態環境局常年經費預算,落實應急風險防范、監測預警、應急處置、隊伍建設、物資儲備、演練培訓等專項經費。
7應急預案管理?
7.1宣傳教育
各科室、隊、站要向社會公布和宣傳突發環境事件的報警電話(12345);通過網絡、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向公眾大力宣傳環境安全法律法規以及應急防范、處理、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增強公眾風險防范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指導轄區內企業應急演練,增強企業風險防范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7.2技能培訓?
定期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知識與技能培訓,推廣最新知識、先進技術和成功經驗,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專業人才;加強對重點風險源和重要風險防范設施等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使其熟悉應急處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實施應急預案各項準備。
7.3預案演練?
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專項預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演練后應及時進行總結。
7.4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區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修訂與組織實施。
7.5預案更新
本預案原則上每5年修訂一次,但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修訂后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向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7.6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8附則?
8.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參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事件級別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8.1.1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8.1.2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8.1.3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區縣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8.1.4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7)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8.2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8.2.1局指揮中心
(1)指揮長:區生態環境局局長
(2)副指揮長:分管局領導
(3)工作職責:行使現場指揮職責,接受上級部門指揮,對監測預警、污染處置、事件調查、信息報送、信息通報、信息發布等工作進行指揮。
(4)指揮長職責
1)負責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值守和應急處置指揮工作;
2)執行上級指令,指揮各應急工作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
3)負責區生態環境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啟動、級別調整和應急狀態的解除;
4)負責發布和解除藍色預警信息;向區政府提出黃色預警信息建議及控制污染防治事態擴大的建議;
5)向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和區委、區政府以及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6)在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及區委區政府的領導與指導下處理環境污染事件;
7)協助相關部門調查事件原因;
8)應急結束后,及時總結、評估應急處置工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8.2.2工作組及職責
8.2.2.1指揮調度組
(1)牽頭單位:局辦公室會同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牽頭。
(2)成員單位:大氣環境科、土壤生態環境科、水生態環境科、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區環保宣教信息中心、其他涉及科室。
(3)主要職責:行使局指揮調度組現場指揮職責,按照市生態環境局及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對監測預警、污染處置、事故調查、信息報送、信息通報、信息發布等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指揮調度、督促落實。
8.2.2.2現場處置組
(1)牽頭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環境行政執法支隊會同生態綜合科、大氣環境科、土壤生態環境科、水生態環境科牽頭。
(2)成員單位:行政審批科、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其他涉及科室。
(3)工作職責:開展現場踏勘,組織專家會商,制訂處置方案,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救援隊伍切斷污染源,收集、轉移、處置污染物,協助人員疏散安置工作,編寫處置快報報指揮調度組、綜合協調組、應急監測組和事故調查組。
8.2.2.3應急監測組
(1)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監測站牽頭。
(2)成員單位:環境行政執法支隊、大氣環境科、土壤生態環境科、水生態環境科。
(3)工作職責:負責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應急監測工作;制訂監測方案,實施應急監測,進行污染動態預測預警;現場采樣并進行分析,確定污染種類、范圍、程度;編寫監測快報報指揮調度組、綜合協調組、現場處置組和事故調查組;完成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測能力不足時,尋求市環境監測中心、社會監測單位幫助。
8.2.2.4事故調查組
(1)牽頭單位: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
(2)成員單位:行政審批科、大氣環境科、土壤生態環境科、水生態環境科牽頭、生態綜合科、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區環保宣教信息中心。
(3)工作職責:會同相關部門和專家對事件原因、污染情況進行調查取證,按政府要求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損害評估等工作;編寫事故調查信息報指揮調度組、綜合協調組、現場處置組和應急監測組。完成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8.2.2.5綜合協調組
(1)牽頭單位:局辦公室會同區環保宣教信息中心、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牽頭。
(2)成員單位:生態綜合科、行政審批科、大氣環境科、土壤生態環境科、水生態環境科、區生態環境監測站。
(3)工作職責:接收上級部門的指示和意見,傳達應急指揮部指令,報告事故應急處理情況,協調有關應急處置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8.2.2.6新聞宣傳組
(1)牽頭單位:區環保宣教信息中心。
(2)成員單位:局辦公室、行政審批科、生態綜合科、水生態環境科、土壤生態環境科、大氣環境科、環境行政執法支隊、生態環境監測站。
(3)工作職責:跟蹤事件進展,收集、整理、編寫、審核、報送事件有關信息資料;開展輿情監測,按職責權限組織宣傳報道、對外發布信息,妥善引導輿論。完成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8.2.2.7后勤保障組
(1)牽頭單位:局辦公室會同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牽頭。
(2)成員單位:行政審批科、生態綜合科、水生態環境科、土壤生態環境科、大氣環境科、生態環境監測站、區環保宣教中心。
(3)工作職責:負責應急物資、救援隊伍、儀器設備、應急車輛調配和應急工作經費、應急通訊及電力保障工作,為參加應急處置的工作人員提供生活服務保障。